專利復審代理
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,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。
服務范圍:
1、提出復審請求
專利申請過程中,對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《駁回決定》不服的,代委托人提出復審請求,并代為進行復審理由的撰寫和/或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。
2、復審答復
提出復審請求后,針對收到專利復審委員會發出的《復審通知書》,代委托人進行復審階段的意見陳述撰寫和/或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。
復審請求書
復審程序授權委托書